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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监督“在场”——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分析及可能性探讨

  • 2024-03-12
  • 来源:滁州市广播电视台
  • 编辑:滁州广播电视网
  • ■滁州市广播电视台 谭玉喜 刘军 一、何谓舆论监督监督,其本义是对人或事的监视、督促和管理,以期事物发展符合预期或取得较好的结果。在监督的多种形式中,新闻舆论监督(原则上是就主流媒体而言,下同)有其特殊性、广泛性和普遍性,能以其强大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营造舆论氛围,推动社会进...

    ■滁州市广播电视台 谭玉喜 刘军

     

    一、何谓舆论监督

    监督,其本义是对人或事的监视、督促和管理,以期事物发展符合预期或取得较好的结果。在监督的多种形式中,新闻舆论监督(原则上是就主流媒体而言,下同)有其特殊性、广泛性和普遍性,能以其强大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营造舆论氛围,推动社会进步,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纠偏力量。新闻舆论监督,是群众的普遍愿望,是改进工作的手段,也是媒体从业者的重要职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意见大反映多的问题,要积极关注报道,及时解惑,引导心理预期,推动改进工作。”可以说,几乎从新闻媒体能够形成舆论力量的那一天起,舆论监督就从没有缺席,它一直以反向论证的方式和正面宣传一起构成了新闻舆论的一体两面。而一体两面这种说法,本身足以说明这两种方式的统一而非对立,都是必须必要的手段和方法。在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同时,绝不能轻忽漠视舆论监督的功能地位,若只允许有一种声音出现,那就是既不尊重传播规律,也不尊重客观事实,舆论宣传效果必将打折走样,甚至得不偿失,导致舆论信任度的流失。

    舆论监督,到底监督什么?就一般意义上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公权力,其监督重点应是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公共事务。通过监督,促使其沿着法治或公共准则的方向运行,而不是相反,从而最大程度维护公共利益或个人权利,并与其他各种监督形式一起,共同构成覆盖广泛的监督网络,确保整个社会肌体的有序良性运转。

    二、当下新闻舆论监督现状

    当下,新闻舆论监督的现实情况是:主流声音分贝不够、力道不足、影响不大、效果不佳。即便某中央级媒体的最负盛名的一档舆论监督类节目,也因其报道内容的大幅“转正”而在一定程度上令曾经钟爱它的人们略感失落,并因此流失大量受众。这一具有“风向标”地位的权威栏目的这一变化,有意无意间,其示范性和暗示性(或许存在)悄然发生着作用,如同“指挥棒”一般引导着各级各类媒体的新闻监督舆论取向。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各级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近年来的正面宣传引导能力有了大幅提升,在内容、手法、技术、理念等等方面,其改变值得称道。然而,此长彼消,在舆论监督方面,总体而言,品牌力缺乏建树,内容性分量不足,影响力难及预期,公信度差强人意,在本应属于媒体的优势领域和强势项目上,乏善可陈,整体式微。究其原因,当为以下“四不”:不知、不力、不畅、不能。

    所谓“不知”,有这么几种理解:一是认知层面上,对“风向”和政策的不熟悉、不理解,或理解有偏差有错误;二是实践层面上,“揣着明白装糊涂”,明知当所为而因故不为;三是技术层面上,知其可为而不知如何为。凡此三种,本质上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定位存在认知误区,对新闻舆论传播规律缺乏透彻分析。新闻有常,监督有道。须知,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是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的,将其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方面,甚至上升到关乎兴亡的高度。早在1945年“窑洞对”时,毛泽东就认为舆论监督是跳出兴勃亡忽“历史周期率”的新路。邓小平也认为,“如果我们不受监督,……就一定会脱离群众,犯大错误。”进入互联网时代,习近平同志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可见,舆论监督已从单一的媒体职能上升到党和国家治理层面。这是新时代以来习近平同志对新闻舆论监督理论的创新性阐述和创造性贡献,对党的建设、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工作从舆论监督层面做出了思想引领,提供了根本遵循。

    所谓“不力”,是为监督的广度不够、力度不大、深度不足。现今的舆论监督,就其内容层次而言,偏于低、窄、小,琐碎化、随机化、同质化特性明显,而那些带有根本性、重要性、普遍性的关注度高的话题内容则较为稀缺,呈现出题材范围选择上的不足。同时,监督力度的弱化也是当下舆论监督的共性特征。在对具体问题和事件的监督报道中,媒体应有的“声成金石、字夹风雷”的行文风格,除更多散见于自媒体外,主流的声音中已然不多。不越“雷池”、藏锋守拙,成为一些从业者的守则,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是对这种状态的真实写照。与此相应,监督深度的不足也就成了势所必然。浅尝辄止、意犹未尽,在监督报道实践中并非鲜见,甚而虎头蛇尾、流于表面,缺少深入追究事件真相应有的舆论品性。监督“不力”的结果,必然是传播力的不足、引导力的缺失、影响力的下降、公信力的折损,有违舆论监督本意,有悖公众对事件真相的期待,也不利于良好舆论监督环境的形成。

    监督“不畅”,主要是就新闻舆论监督环境而言,属外在客观掣肘因素。首先是法规制度层面。多年来,新闻行业无“法”可依,相关立法千呼万唤不出来,相关从业所依据的更多的是政策制度和行业规范的支持或约束。即便是这些有限的政策规范,对一些具体新闻程序和环节的规定也有着很大的模糊空间或不确定性,在应对特殊复杂情况时,其条文流于宽泛,解释力欠缺,显示出无奈和无力感。其次是行政管理层面。新闻实践中,这一层面产生的制约因素可能更多更重要,它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决定一次采访或一篇报道的命运,新闻舆论监督受此影响尤甚。在高度重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和强调新闻工作者主责主业的当下,行政干预,尤其是对舆论监督的干预,较之以往更为频密。特别是互联网时代,舆论发酵的负面影响快速而深广,任何人、任何地方都担心成为互联网负面舆论的主角和漩涡的中心,因为舆论一旦形成伤害性力量,其所带来的毁伤效果往往是难以修复的,或即便修复也是代价巨大。故而,对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慎之又慎,就成了一些管理者的优先考量。

    至于“不能”,则更多出自主观层面的考虑。“不能”,既可以是能力的不足,也可以是意愿的不够,两种情形都会对新闻舆论监督及其效果造成很大的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媒体竞争关键是人才竞争,媒体优势核心是人才优势。”新闻舆论队伍的政治素养、政策水平、理论修养和业务能力,决定了新闻舆论工作的效果。现实情况是,整体而言,这支队伍人才相对缺乏,人员素养参差不齐,能力水平亟待提升。就新闻舆论监督工作而言,对从业者基本素养和能力的要求更高,因为舆论监督的工作属性,他们需要有更为深刻的洞察力、更为敏锐的判断力、更为准确的领悟力和更为完整的执行力。而若能力不足,将会贻误工作甚至“反噬”自身,这方面的教训其来有自。“不能”的另有一种情形是“不愿”,不愿主动,不愿深入,不愿持久。这里有能力问题,亦有认识问题。对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的担忧,对事情复杂程度和难度的畏惧,对付出和回报不能平衡的考量,对新闻舆论监督环境氛围的不满,等等,共同构成影响舆论监督从业者的不利因素。

    三、做好四个功课

    有人担心,我们的新闻舆论监督搞不好会“授人以柄”,导致舆论被动。这种想法不能说毫无道理,但我们必须辩证看待,只要掌握好了监督的时、度、效的问题,主动作为总好过被动应对,这是其一。另一方面,我们应有足够的自信,敢于直面问题和不足,不护短、敢揭短,促进问题改进和错误纠正。这样做的结果恰恰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理解和尊重,而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提供了这种自信的源动力。20年前,当所有人因“非典”肆虐而恐慌、因相关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而不满,进而导致整个社会弥漫着浓重的悲观情绪时,重大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应运而生。这是危机倒逼下的舆论自救,并由此为新闻舆论监督打开了重要机遇窗口,而窗口一旦打开,我们就不应该也无法逆势强行关闭。我们要做的是为此多做些建设性思考,多采取务实性举措,推动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健康运行。

    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功课:立规矩,慎干预,强保障,提能力。

    特殊的国情和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新闻立法的条件也许还不够成熟。即便如此,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和客观实际的前提下,给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制定操作性更强的“规矩”,是应当的和可行的。应该说,既有的新闻宣传纪律、相关政策和制度还是对行业起到了很有效的规范作用,不过也失于宽泛,执行过程中,不可预知因素较多,对正常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阻滞和干扰。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事应当被监督?又该监督到何种程度?监督的密度和频次又该如何把握?微观真实和宏观真实的度又该怎样掌控?监督不监督、监督这个不监督那个又如何确定?……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回答。法治时代,一切依规,规矩不怕多,也不惧细。作为党的“喉舌”,媒体报道监督的严谨性和严肃性要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这便是“立规矩”的本意。

    实践中,舆论监督遭到行政干预是家常便饭。这种干预既有来自上级的压力,也有媒体管理者的考量,不论哪种情况,都是对正常监督行为和舆论公信力的伤害。因而从管理的角度来说,给新闻舆论监督加装适当的“防火墙”和“隔离网”、最好再涂装“保护层”,尤为必要。这些措施和办法,可以有效保护媒体监督从业者,也可以有效维护舆论监督生产秩序,减少监督报道的随意性和不可预知性。眼下,一些媒体单位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媒体生产保护机制,这是值得鼓励的有益实践,特别是在主流媒体生存处境不容乐观的当下,这种坚持殊为可贵。

    不可否认,新闻舆论队伍从业者素养参差不齐,水平高下不一,极少数人失德违法更是让行业蒙羞。对舆论监督从业者来说,综合素养的要求应该更高,否则很容易造成在进行问题监督时出现“次生问题”,诸如认识不足、报道不深、失之偏颇甚至背离事实等等,轻则纠错致歉,重则官司缠身甚至自毁前程。造成这一情况的本质原因,是学习不足导致的本领恐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舆论环境愈益复杂的当下,对媒体从业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也越来越难以操弄。因之,要让学习成为相关从业者常态化的必选项、必修课,不能以工作忙碌为由而冲淡、弱化甚至于疏忽对能力的培养。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就是严把用人关。我们的一些媒体单位曾经在进人用人这块失之于宽,埋下一定的舆论安全隐患,这使得学习成为更加迫切的刚需。

    四、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力与界限

    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监督的权力与界限问题。前文已述,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公权力,其监督重点也是公权力及其正确行使与否,此外也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对部分“私权利”的监督(当“私权利”牵涉他人或公共利益时)。首先,舆论监督的对象虽是相对宽泛的,但也不是无限制的。无论公权力或是私权利,如果权力(利)的行使涉及他人及公共权益,原则上就可以纳入舆论监督视野,舆论监督也只能在这个范畴行使职能,而不能逾越界域。这里不可避免要讨论到所谓侵权问题,即“名誉权”和“隐私权”问题。舆论对被监督对象的曝光,必然会对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至于是否构成侵权,细论起来非常复杂。大致来说,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被监督对象的身份属性,二是被监督内容的事实性判断。被监督对象的身份为自然人或企业法人时,需特别慎重,需要避免因报道失误或不当等给自然人人格尊严或个人信用、给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性行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为这种损失和影响往往是不可逆的、甚至是致命的。特别是当他们的行为没有对他人和公共权益构成损害时,我们的舆论监督尽量避免触及;即便构成损害,也应严格依法依规并适度保护其隐私。这样做,一则避免侵权纠纷,二则考量情理兼顾。被监督对象为公共机构和社会团体及其公权力的行使人时,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涉及对被监督对象的侵权主张一般情况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公权力及其执行人本身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或代言人的角色定位,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理应被置于公众的评判视野,并接受批评监督。“名誉权”和“隐私权”在这里应被最大程度地弱化,否则,这种权利的过度主张势必造成对舆论监督工作的严重阻碍,甚至于虚化掏空。其次,舆论监督本身的限制性问题。舆论监督,不是“尚方宝剑”,它没有随心所欲的权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道德标准,尊重基本事实、公共利益、人情伦理、主流价值,这是基本要求。人非圣贤,舆论监督实践中也会出错,这种错,要客观对待,辩证分析,是技术问题还是能力问题,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一般来说,作为社会公益性的匡正力量,新闻舆论监督要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得到更多的包容,只要不是立场、方向、态度、观点等带有根本性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内部方式予以处理。当然,被监督者与监督者都应同样享有自证的权利。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正确处理好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的关系、做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更加凸显其重要意义。当下的舆论场,舆论(特别是主流舆论)监督力度相对偏弱是基本状态,它需要合理引导、适度激励,得到理性、自由、建设性、恢复性成长。在坚持“四个自信”的大背景下,新闻宣传工作有了更多源头活水,也应有更多的宣传自信。经济社会发展的硬实力、思想文化发展的软实力,共同提供了进一步做好新闻舆论工作的可能性。新闻舆论监督,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匡正时弊、治乱纠偏中,其缓冲矛盾和社会预警的功能将有更多发挥空间,应当展现更好作为。

     

    一、何谓舆论监督

    监督,其本义是对人或事的监视、督促和管理,以期事物发展符合预期或取得较好的结果。在监督的多种形式中,新闻舆论监督(原则上是就主流媒体而言,下同)有其特殊性、广泛性和普遍性,能以其强大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营造舆论氛围,推动社会进步,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纠偏力量。新闻舆论监督,是群众的普遍愿望,是改进工作的手段,也是媒体从业者的重要职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意见大反映多的问题,要积极关注报道,及时解惑,引导心理预期,推动改进工作。”可以说,几乎从新闻媒体能够形成舆论力量的那一天起,舆论监督就从没有缺席,它一直以反向论证的方式和正面宣传一起构成了新闻舆论的一体两面。而一体两面这种说法,本身足以说明这两种方式的统一而非对立,都是必须必要的手段和方法。在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同时,绝不能轻忽漠视舆论监督的功能地位,若只允许有一种声音出现,那就是既不尊重传播规律,也不尊重客观事实,舆论宣传效果必将打折走样,甚至得不偿失,导致舆论信任度的流失。

    舆论监督,到底监督什么?就一般意义上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公权力,其监督重点应是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公共事务。通过监督,促使其沿着法治或公共准则的方向运行,而不是相反,从而最大程度维护公共利益或个人权利,并与其他各种监督形式一起,共同构成覆盖广泛的监督网络,确保整个社会肌体的有序良性运转。

    二、当下新闻舆论监督现状

    当下,新闻舆论监督的现实情况是:主流声音分贝不够、力道不足、影响不大、效果不佳。即便某中央级媒体的最负盛名的一档舆论监督类节目,也因其报道内容的大幅“转正”而在一定程度上令曾经钟爱它的人们略感失落,并因此流失大量受众。这一具有“风向标”地位的权威栏目的这一变化,有意无意间,其示范性和暗示性(或许存在)悄然发生着作用,如同“指挥棒”一般引导着各级各类媒体的新闻监督舆论取向。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各级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近年来的正面宣传引导能力有了大幅提升,在内容、手法、技术、理念等等方面,其改变值得称道。然而,此长彼消,在舆论监督方面,总体而言,品牌力缺乏建树,内容性分量不足,影响力难及预期,公信度差强人意,在本应属于媒体的优势领域和强势项目上,乏善可陈,整体式微。究其原因,当为以下“四不”:不知、不力、不畅、不能。

    所谓“不知”,有这么几种理解:一是认知层面上,对“风向”和政策的不熟悉、不理解,或理解有偏差有错误;二是实践层面上,“揣着明白装糊涂”,明知当所为而因故不为;三是技术层面上,知其可为而不知如何为。凡此三种,本质上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定位存在认知误区,对新闻舆论传播规律缺乏透彻分析。新闻有常,监督有道。须知,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是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的,将其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方面,甚至上升到关乎兴亡的高度。早在1945年“窑洞对”时,毛泽东就认为舆论监督是跳出兴勃亡忽“历史周期率”的新路。邓小平也认为,“如果我们不受监督,……就一定会脱离群众,犯大错误。”进入互联网时代,习近平同志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可见,舆论监督已从单一的媒体职能上升到党和国家治理层面。这是新时代以来习近平同志对新闻舆论监督理论的创新性阐述和创造性贡献,对党的建设、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工作从舆论监督层面做出了思想引领,提供了根本遵循。

    所谓“不力”,是为监督的广度不够、力度不大、深度不足。现今的舆论监督,就其内容层次而言,偏于低、窄、小,琐碎化、随机化、同质化特性明显,而那些带有根本性、重要性、普遍性的关注度高的话题内容则较为稀缺,呈现出题材范围选择上的不足。同时,监督力度的弱化也是当下舆论监督的共性特征。在对具体问题和事件的监督报道中,媒体应有的“声成金石、字夹风雷”的行文风格,除更多散见于自媒体外,主流的声音中已然不多。不越“雷池”、藏锋守拙,成为一些从业者的守则,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是对这种状态的真实写照。与此相应,监督深度的不足也就成了势所必然。浅尝辄止、意犹未尽,在监督报道实践中并非鲜见,甚而虎头蛇尾、流于表面,缺少深入追究事件真相应有的舆论品性。监督“不力”的结果,必然是传播力的不足、引导力的缺失、影响力的下降、公信力的折损,有违舆论监督本意,有悖公众对事件真相的期待,也不利于良好舆论监督环境的形成。

    监督“不畅”,主要是就新闻舆论监督环境而言,属外在客观掣肘因素。首先是法规制度层面。多年来,新闻行业无“法”可依,相关立法千呼万唤不出来,相关从业所依据的更多的是政策制度和行业规范的支持或约束。即便是这些有限的政策规范,对一些具体新闻程序和环节的规定也有着很大的模糊空间或不确定性,在应对特殊复杂情况时,其条文流于宽泛,解释力欠缺,显示出无奈和无力感。其次是行政管理层面。新闻实践中,这一层面产生的制约因素可能更多更重要,它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决定一次采访或一篇报道的命运,新闻舆论监督受此影响尤甚。在高度重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和强调新闻工作者主责主业的当下,行政干预,尤其是对舆论监督的干预,较之以往更为频密。特别是互联网时代,舆论发酵的负面影响快速而深广,任何人、任何地方都担心成为互联网负面舆论的主角和漩涡的中心,因为舆论一旦形成伤害性力量,其所带来的毁伤效果往往是难以修复的,或即便修复也是代价巨大。故而,对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慎之又慎,就成了一些管理者的优先考量。

    至于“不能”,则更多出自主观层面的考虑。“不能”,既可以是能力的不足,也可以是意愿的不够,两种情形都会对新闻舆论监督及其效果造成很大的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媒体竞争关键是人才竞争,媒体优势核心是人才优势。”新闻舆论队伍的政治素养、政策水平、理论修养和业务能力,决定了新闻舆论工作的效果。现实情况是,整体而言,这支队伍人才相对缺乏,人员素养参差不齐,能力水平亟待提升。就新闻舆论监督工作而言,对从业者基本素养和能力的要求更高,因为舆论监督的工作属性,他们需要有更为深刻的洞察力、更为敏锐的判断力、更为准确的领悟力和更为完整的执行力。而若能力不足,将会贻误工作甚至“反噬”自身,这方面的教训其来有自。“不能”的另有一种情形是“不愿”,不愿主动,不愿深入,不愿持久。这里有能力问题,亦有认识问题。对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的担忧,对事情复杂程度和难度的畏惧,对付出和回报不能平衡的考量,对新闻舆论监督环境氛围的不满,等等,共同构成影响舆论监督从业者的不利因素。

    三、做好四个功课

    有人担心,我们的新闻舆论监督搞不好会“授人以柄”,导致舆论被动。这种想法不能说毫无道理,但我们必须辩证看待,只要掌握好了监督的时、度、效的问题,主动作为总好过被动应对,这是其一。另一方面,我们应有足够的自信,敢于直面问题和不足,不护短、敢揭短,促进问题改进和错误纠正。这样做的结果恰恰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理解和尊重,而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提供了这种自信的源动力。20年前,当所有人因“非典”肆虐而恐慌、因相关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而不满,进而导致整个社会弥漫着浓重的悲观情绪时,重大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应运而生。这是危机倒逼下的舆论自救,并由此为新闻舆论监督打开了重要机遇窗口,而窗口一旦打开,我们就不应该也无法逆势强行关闭。我们要做的是为此多做些建设性思考,多采取务实性举措,推动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健康运行。

    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功课:立规矩,慎干预,强保障,提能力。

    特殊的国情和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新闻立法的条件也许还不够成熟。即便如此,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和客观实际的前提下,给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制定操作性更强的“规矩”,是应当的和可行的。应该说,既有的新闻宣传纪律、相关政策和制度还是对行业起到了很有效的规范作用,不过也失于宽泛,执行过程中,不可预知因素较多,对正常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阻滞和干扰。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事应当被监督?又该监督到何种程度?监督的密度和频次又该如何把握?微观真实和宏观真实的度又该怎样掌控?监督不监督、监督这个不监督那个又如何确定?……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回答。法治时代,一切依规,规矩不怕多,也不惧细。作为党的“喉舌”,媒体报道监督的严谨性和严肃性要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这便是“立规矩”的本意。

    实践中,舆论监督遭到行政干预是家常便饭。这种干预既有来自上级的压力,也有媒体管理者的考量,不论哪种情况,都是对正常监督行为和舆论公信力的伤害。因而从管理的角度来说,给新闻舆论监督加装适当的“防火墙”和“隔离网”、最好再涂装“保护层”,尤为必要。这些措施和办法,可以有效保护媒体监督从业者,也可以有效维护舆论监督生产秩序,减少监督报道的随意性和不可预知性。眼下,一些媒体单位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媒体生产保护机制,这是值得鼓励的有益实践,特别是在主流媒体生存处境不容乐观的当下,这种坚持殊为可贵。

    不可否认,新闻舆论队伍从业者素养参差不齐,水平高下不一,极少数人失德违法更是让行业蒙羞。对舆论监督从业者来说,综合素养的要求应该更高,否则很容易造成在进行问题监督时出现“次生问题”,诸如认识不足、报道不深、失之偏颇甚至背离事实等等,轻则纠错致歉,重则官司缠身甚至自毁前程。造成这一情况的本质原因,是学习不足导致的本领恐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舆论环境愈益复杂的当下,对媒体从业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也越来越难以操弄。因之,要让学习成为相关从业者常态化的必选项、必修课,不能以工作忙碌为由而冲淡、弱化甚至于疏忽对能力的培养。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就是严把用人关。我们的一些媒体单位曾经在进人用人这块失之于宽,埋下一定的舆论安全隐患,这使得学习成为更加迫切的刚需。

    四、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力与界限

    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监督的权力与界限问题。前文已述,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公权力,其监督重点也是公权力及其正确行使与否,此外也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对部分“私权利”的监督(当“私权利”牵涉他人或公共利益时)。首先,舆论监督的对象虽是相对宽泛的,但也不是无限制的。无论公权力或是私权利,如果权力(利)的行使涉及他人及公共权益,原则上就可以纳入舆论监督视野,舆论监督也只能在这个范畴行使职能,而不能逾越界域。这里不可避免要讨论到所谓侵权问题,即“名誉权”和“隐私权”问题。舆论对被监督对象的曝光,必然会对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至于是否构成侵权,细论起来非常复杂。大致来说,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被监督对象的身份属性,二是被监督内容的事实性判断。被监督对象的身份为自然人或企业法人时,需特别慎重,需要避免因报道失误或不当等给自然人人格尊严或个人信用、给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性行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为这种损失和影响往往是不可逆的、甚至是致命的。特别是当他们的行为没有对他人和公共权益构成损害时,我们的舆论监督尽量避免触及;即便构成损害,也应严格依法依规并适度保护其隐私。这样做,一则避免侵权纠纷,二则考量情理兼顾。被监督对象为公共机构和社会团体及其公权力的行使人时,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涉及对被监督对象的侵权主张一般情况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公权力及其执行人本身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或代言人的角色定位,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理应被置于公众的评判视野,并接受批评监督。“名誉权”和“隐私权”在这里应被最大程度地弱化,否则,这种权利的过度主张势必造成对舆论监督工作的严重阻碍,甚至于虚化掏空。其次,舆论监督本身的限制性问题。舆论监督,不是“尚方宝剑”,它没有随心所欲的权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道德标准,尊重基本事实、公共利益、人情伦理、主流价值,这是基本要求。人非圣贤,舆论监督实践中也会出错,这种错,要客观对待,辩证分析,是技术问题还是能力问题,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一般来说,作为社会公益性的匡正力量,新闻舆论监督要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得到更多的包容,只要不是立场、方向、态度、观点等带有根本性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内部方式予以处理。当然,被监督者与监督者都应同样享有自证的权利。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正确处理好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的关系、做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更加凸显其重要意义。当下的舆论场,舆论(特别是主流舆论)监督力度相对偏弱是基本状态,它需要合理引导、适度激励,得到理性、自由、建设性、恢复性成长。在坚持“四个自信”的大背景下,新闻宣传工作有了更多源头活水,也应有更多的宣传自信。经济社会发展的硬实力、思想文化发展的软实力,共同提供了进一步做好新闻舆论工作的可能性。新闻舆论监督,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匡正时弊、治乱纠偏中,其缓冲矛盾和社会预警的功能将有更多发挥空间,应当展现更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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